私立兒童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物外其財產及經費來源,應足以維 持五年以上業務之需要,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前項土地及建築物如為租賃者,於設立時,租賃存續期間至少應有五年以 上,其租賃契約書並應經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