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私立兒童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物外其財產及經費來源,應足以維
持五年以上業務之需要,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前項土地及建築物如為租賃者,於設立時,租賃存續期間至少應有五年以
上,其租賃契約書並應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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