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贓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防制贓物銷售之必要,得派員查察應協力防制贓物銷售之營業
場所,並得查核登記簿及買賣、加工、修配、保管或寄售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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