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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贓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防制贓物銷售之必要,得派員查察應協力防制贓物銷售之營業 場所,並得查核登記簿及買賣、加工、修配、保管或寄售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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