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未經主管機關准予
  核備者,不得營業:
  一、供應本縣之水源許可證明文件,管理辦法及其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
      定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非經重新檢附有效許可證明文件
      報准核備,不得繼續營業。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其材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規定。
  三、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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