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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輟學: 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報強迫入學委員會 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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