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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