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提供之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企業經營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時,應檢附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執行機關或單位對消費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檢查、營利事業登記、簽
  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
  第一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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