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領取前條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之期限,順序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
    1.領取醫藥費應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但經醫療機構證
      明需較長期間治療始能痊癒,經於限內報請該管警機關延長者,不
      在此限。
    2.領取撫卹金、殯葬費、慰問金、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
      辦理,除情形特殊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順序及手續:
    1.醫藥費、慰問金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領取。撫卹金、殯葬
      費由遺屬領取,其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2.領取撫卹金、殯葬費、醫藥費、慰問金應填具領取表,連同有關證
      明文件、費用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送由處
      理事故之警察機關轉陳本府核發。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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