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或既有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者,本府應通知
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設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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