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或既有建築物經審查核准設置者,本府應通知 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條、第四條設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