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術、藝文、休閒、文化等活動。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公益活動。
  三、其他經各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活動。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擺設攤位、拍攝影片、演戲
  、運動等活動,依各該法令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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