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道路、廣場舉辦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學術、藝文、休閒、文化等活動。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公益活動。 三、其他經各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活動。 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擺設攤位、拍攝影片、演戲 、運動等活動,依各該法令規定,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