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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田寮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其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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