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田寮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其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三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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