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醫療補助、殘廢及死亡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傷害醫療補助: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所定應
自行負擔之數額。但每年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殘廢慰問金:
(一)全殘廢者,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半殘廢者,每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部分殘廢者,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每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傷害醫療補助、殘廢及死亡慰問金應扣除主管機關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
條規定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之同一事故給付金額後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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