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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證照遺失或破損時,所有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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