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證照遺失或破損時,所有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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