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 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農業專業人士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