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者,應由犬貓飼主填具申請書,經主管 機關委託之獸醫師施行絕育手術並出具證明後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其補助數量,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每一飼主以二隻為 限。 前項申請,以犬貓已完成寵物登記,並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且仍在有效 期限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