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者,應由犬貓飼主填具申請書,經主管
  機關委託之獸醫師施行絕育手術並出具證明後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其補助數量,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每一飼主以二隻為
  限。
  前項申請,以犬貓已完成寵物登記,並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且仍在有效
  期限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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