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對觀光創意產業項目提供下列之獎勵及協助措施:
  一、經費補助(經費補助依所提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獎勵上限
      ,其金額每件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整)。
  二、育成及經營管理之改善協助。
  三、資訊科技之運用協助。
  四、經營管理人才之培訓協助。
  五、行銷媒體之宣傳協助。
  六、公用不動產使用之協助
  七、本縣相關觀光活動之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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