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立高中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及工友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高中部三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學生事務處之生活輔導組長由軍訓教官
兼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
(三)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就編制內專任輔導教師
中聘兼之。
二、教師:
(一)高中部普通班每班置二人,每滿四班增置一人,最多增置十五
人。國中部普通班每班置二人,每滿九班增置一人,最多增置
七人。
(二)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三人。
(三)每班置導師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四)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
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他總班級數之餘數達八班者
,增置一人。未滿十五班者,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員額,依教育部所頒「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三、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及助理員若干人,依人事人員設置之相關
法規辦理。
(三)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及佐理員若干人,依主計人員設置之相關
法規辦理。
(四)幹事: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十班以上者,每增十班,增置一
人,其餘數在六班以上未滿十班者,再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
宿舍者,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幹事一人,每增寄宿生二百
人時,得增置一人。
(五)營養師:設有學生宿舍者,得置一人。
(六)醫護人員:各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再增置一
人;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置約聘校醫一人,四十班以上者
置約聘校醫二人,必要時校醫得以聘兼方式行之。
四、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二十一班置二人,二十二班至三十班
置三人,三十一班至四十班置四人,四十一班至五十二班置五人,
五十三班以上置六人。技工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並在工友員
額內調整之,但最多不超過工友二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