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者,應於本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但其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前項期間完成登記者,得申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以 三個月為限。逾期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