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依職務任期兼任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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