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銅質獎章。
  二、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銀質獎章。
  三、服務年資滿七年且服務時數三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金質獎章。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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