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銅質獎章。 二、服務年資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銀質獎章。 三、服務年資滿七年且服務時數三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花蓮縣志願 服務績優金質獎章。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