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機構組織管理。 二、生活照顧與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項目內容(含指標)及實施計畫由本府參照內政部公告於實施評鑑 前六個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