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
  ,由本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由本府社會救助機構安置。
  不願接受安置者,不受戶籍地限制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視需要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低溫緊急庇護、沐浴、義剪、義診、就業協助
  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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