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確實查無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 ,由本府社會處依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 不符合前項法令者,由本府社會救助機構安置。 不願接受安置者,不受戶籍地限制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視需要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低溫緊急庇護、沐浴、義剪、義診、就業協助 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