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
      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屋內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每
      戶發給新臺幣五仟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一
      萬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經證實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具領人原受領
  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經核定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
  數中扣除;經核定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淹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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