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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護士、藥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營養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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