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採取水稻育苗用土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取土,以本縣水稻育苗協會(以下簡稱申請人)為限,並應備具下
  列書表圖說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載明申請人、採取人及承運廠商之姓名、地址
      、聯絡電話等)。
  二、取土及整復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載明取土地區位置、使用現況、週邊土地及聯絡道路說明並檢附
        照片。
  (二)取土方式、施工相關設施、挖填方數量、拌合加工、篩選分類等
        作業及時間。
  (三)轉運儲存運送方式、路線及污染防治說明)。
  (四)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
  (五)整復計畫土方來源,並按前四目規定載明土方來源地區全部作業
        。
  三、取土、整復及育苗地區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須著色:包括權屬類
        別及用地類別)。
  (二)私有土地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公有土
        地應有管理機關答覆申請人,得於本府執行複審作業前出具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之函文。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經農業行政機關或學術研究單位對取土地區土壤採樣分析,並證明
      適於稻苗用土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五、其他依法應先許可或本府指定之必要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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