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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現有巷道寬度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巷道兩側建築物之外牆(含陽台投影線)或現有圍牆間之淨距離 為準。 二、巷道一側或兩側無建築物或圍牆者,以現況實際通行情形或巷道地 籍境界線之淨距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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