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38
人,瀏覽人次:
95172676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 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