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一選舉區缺額
  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市議員,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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