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
第二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
,且得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
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
容之兒童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
制實施之,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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