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得標人不依簽訂合約之規定期限繳付應繳價款者,延遲付款在五日以內
  者,得照應付未付金額逐日科以千分之五違約金,超過五日仍不履行合
  約規定,並抗繳違約金者,除沒收已繳款項並停權三年,如仍然不足抵
  償因受違約之損失時依法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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