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
  止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