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
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
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
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
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
得之淨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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