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
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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