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
  管機關申請之:
  一、船舶之種類。
  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
  三、計畫之容量。
  四、建造地。
  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之目的。
  八、登記之機關。
  九、申請之年、月、日。
  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
      務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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