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
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
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