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
外,其施行日期如下:
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
後五年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章由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並考量陶瓷、金屬、玻璃、紙類及其
他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落實本準則規定需要時間,爰依
業者規模大小,分別給予緩衝期間,以利業者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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