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主
管機關所定之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條件、資格、申請程序、人員管理、契約簽訂、帳務處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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