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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經依本章規定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繳納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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