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 十九條之規定,於票券商辦理與中央銀行間短期票券買賣,及票券商與外 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間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買賣交割作業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