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工友退休服務年資之採計,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
  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適用勞
  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
  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非編制人員之服務年資自受僱日起計算,其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
        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
        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因「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退休金發給
      標準如下:
    (一)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退休金依
          本條第一款規定發給。
    (二)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領取及計
          算方式如下:
          1.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1)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
              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
              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
          2.年金保險制: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約定。
  三、若非編制人員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之給與標
      準,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臺
      北縣政府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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