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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承造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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