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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之一(規費收取)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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