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
院不得查封。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
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
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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