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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之一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 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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