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
  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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