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六日修正施行時尚未進港之鮪延繩釣漁船 ,其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前停留海上期間,不列入前項連續停留海上期間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