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
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物理性標準: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