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創新育成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創新育成計畫書。 三、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之設立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 (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 五、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