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基地面臨八公尺以上未逾十二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
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接受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未逾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
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接受基地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
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
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得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都市發
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之相關資料,併同
環境現況檢討分析送經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同
意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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