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創業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創業計畫書。 三、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