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創業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創業計畫書。
三、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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