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
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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