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