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長、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或休職期間逾任期者,應辦理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停職者,如屆任期亦應依法改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
  任期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